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市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时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时某甲在泽州县**镇**村**自己家中,同时某乙、时某丙等人喝酒,酒后时某甲与时某乙、时某丙、李某某用扑克牌“爬山”赌博,期间时某甲因200元钱与时某乙发生争执,后时某甲持自己家中尖刀,捅刺时某乙左大腿部一刀,致使时某乙死亡。经泽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某乙系被单刃刺器致左大腿中段前内侧刺创致左侧股动脉及股静脉断裂,导致急性大出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证明、晋城市公安局110受理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时某丙、李某某、时某丁、刘某某、时某戊、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仵丰岩
检察官助理:信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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