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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一店铺老板居然卖这种东西!

    2021-10-12 15:15:30

    阅读:545

    评论:0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村该经营的店铺内,分四次卖给张某某、冯某某毒品咖啡因968.83克,获利620元

    2020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某经营的店铺内,查获毒品咖啡因4673.27克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该经营的店铺内卖给张某某毒品咖啡因80克左右,获利50元。

    2.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该经营的店铺内卖给冯某某毒品咖啡因400克左右,获利240元。

    3.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该经营的店铺内卖给张某某毒品咖啡因80克左右,获利50元。

    4.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该经营的店铺内卖给冯某某贩卖咖啡因408.83克,获利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张某某、冯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封存、称重、取样笔录及照片;

    6.检验报告;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毕丰丰

    检察官助理: 王  霄




    关键词: 晋城 店铺老板 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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