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1〕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在晋城市开发区**饭店打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区**号,现暂住晋城市开发区**小区一民房。曾因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2016年10月25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6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4月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1年3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晋城市城区**路**火锅店门口,企图拉拽车门实施盗窃,在拉拽车门过程中,王某某发现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越野车车门未上锁,便进入车内将被害人放于车内的900元现金盗走;
2.2021年3月2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晋城市城区**社区**小区**号楼下,企图拉拽车门实施盗窃,在拉拽车门过程中,王某某发现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此处停车位上的汽车车门未上锁,便进入车内将车内的一部蓝色三星S8手机(经鉴定价值350元)盗走;
3.2021年4月4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来到晋城市城区**街**酒店附近,企图拉拽车门实施盗窃,在拉拽车门过程中,王某某发现被害人樊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灰色**轿车车门未上锁,便将车内2200元现金盗走;
4.2021年3月31日左右的一天凌晨1点,王某某来到晋城市城区**小区,逐一拉拽停放在停车位上的车门企图盗窃,后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未上锁的白色轿车门拉开,盗走一白色三星手机(无法鉴定)。
2021年4月7日,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民警将王某某抓获,当场在其所骑摩托车后备箱内查获现金5146.5元,三星S8手机一部,白色三星手机一部,各类香烟19盒(经鉴定价值426元),据其供述均系盗窃所得,经民警走访调查、核实,未找到被害人。
以上,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作案4起,盗窃现金及盗窃各类品牌香烟(经价格鉴定,价值426元)、手机涉案价值共计59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三星手机一部等;
书证:到案说明、前科材料等;
被害人许某某等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晋超
检察官助理 续念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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