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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一对本科学历情侣,杀人后毁灭证据!

    2021-10-06 15:39:50

    来源:12309中国检查网

    阅读:1082

    评论:8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市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山西高平**煤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路**号,住高平市**办事处**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高平市**幼儿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街**巷**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 2020年1月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与杜某某在高平市**小区**因故发生口角,许某某对杜某某进行推搡,后杜某某一路跟随许某某至**路**附近。在**附近,许某某与杜某某相互推搡,许某某用手掐杜某某脖子,并将杜某某打倒在地,杜某某的儿媳成某某、被告人张某甲(与许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张某甲的母亲田某某先后赶至,将许某某、杜某某拉开。随即杜某某的儿子王某甲赶来,手拿塑料三角锥砸向许某某,与许某某发生厮打。后被害人王某乙(杜某某丈夫)赶来与许某某扭打在一起,期间,许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多功能折叠刀朝王某乙胸部附近捅刺。王某乙被送往高平市人民医院抢救,被诊断为院前死亡。


    案发后,许某某将带有多功能折叠刀的钥匙串扔至**路**店对面马路中间的花池内,并告知张某甲其用多功能折叠刀捅刺了对方,后张某甲按照许某某的要求,从花池内捡回钥匙串,并将多功能折叠刀卸下扔至**路**门店对面马路中间花池边的垃圾桶内。2019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高平市环卫工人将垃圾桶内垃圾集中运走,经压缩处理后运输至高平市龙顶山垃圾填埋厂进行黄土掩埋覆盖,致多功能折叠刀被毁灭。2019年12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向高平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主动交代其扔掉多功能折叠刀的犯罪事实。


    经高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系因左胸部遭单刃刺器刺创后致左侧胸廓内动脉断裂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一串;

    2、书证:110接警记录、户籍证明等;

    3、证人杜某某、王某甲、成某某、田某某、毕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甲、秦某某、王某丙、李某乙、杨某某、牛某某、申某甲、宋某某、张某丁、毕某乙、申某乙、闫某某、任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被告人许某某实施了犯罪行为,仍帮助其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彩霞

    检察官助理:信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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